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魏高贵乡公曹髦准备征讨司马文王他把这个计划告诉了侍中王沈、尚

2022-08-24 03:59:21 发布 浏览 413 次

魏高贵乡公曹髦准备征讨司马文王,他把这个计划告诉了侍中王沈、尚书王经、散骑常侍王业。王沈和王业出来后,就跑到司马文王那儿告了密,惟独王经没有去。后来,高贵乡公去世,王经被收押。王经去和母亲告别,母亲的脸色不变,笑着说:“人哪有不死的,只是怕死得不值得而已,你为了道义而死,又有什么遗憾的呢?”魏高贵乡公:这里指三国时魏国皇帝曹髦,曹丕之孙,其初受封高贵乡公。侍中:魏晋时品秩相当于宰相。王沈:晋人,字元逵,曾任荆州刺史,谥号“穆”。王经:三国时清河人,冀州名士。王业:曾事王莽为中黄门,后事魏、晋。并命:一起丧命。

【35】唐相李义府①专横,侍御史王义方②欲奏弹之,先白其母曰:“义方为御史,视奸臣不纠则不忠,纠之则身危而忧及于亲,为不孝;二者不能自决,奈何?”母曰:“昔王陵③之母杀身以成子之名,汝能尽忠以事君,吾死不恨。”此非不爱其子,惟恐其子为善之不终也。然则为人母者,非徒④鞠育其身使不罹水火,又当养其德使不入于邪恶,乃可谓之慈矣!

唐朝宰相李义府专横跋扈,侍御史王义方想要弹劾他,他先跟母亲说:“我身为御史,看见奸臣而不去弹劾,就是对皇上不忠,如果去弹劾他,自己又会陷入危险而使母亲担忧,这是对母亲不孝。这两者我无法做出决断,怎么办才好呢?”母亲说:“以前汉代王陵的母亲用自杀来成全儿子的名声,你能以忠诚事君报国,我死而无憾。”这并不是不爱自己的儿子,而是担心他不能自始至终地做好事。为人母亲,她的责任并不只是抚养儿子长大,使他避免灾祸,还应当培养他的品德,让他不走邪路,这才称得上是真正的慈母!李义府:唐时饶阳人,唐太宗时为太子舍人,崇贤馆直学士,高宗时累迁至吏部尚书,时人称其为“笑中刀”“人猫”,后以罪流放隽州而死。王义方:唐时涟水人。王陵:汉时沛人,聚数千众与汉高祖刘邦起事,后因功受封“安国侯”。徒:只是,仅仅。

忠孝难两全。很多人为了国家民族的利益,或者天理道义,无法侍奉在父母身前,但是,他们为的是更大的孝与忠。比如我们今天的人民子弟兵,守卫前线,保家护土,社会应该给予更大的尊重。

【36】汉明德马皇后①无子,贾贵人生肃宗。显宗命后母养之,谓曰:“人未必当自生子,但患爱养不至耳。”后于是尽心抚育,劳瘁②过于所生。肃宗亦孝性淳笃,恩性天至,母子慈爱,始终无纤介③之间④。古今称之,以为美谈。

后汉明德马皇后自己没生儿子,贾贵人生下了肃宗。显宗命令马皇后抚养肃宗并且说:“人不一定只有自己生的孩子才感情好,只是怕你爱护养育他的恩情不够啊!”马皇后于是尽心竭力地抚养肃宗,辛劳的程度超过了亲生子。肃宗对待马皇后也非常诚恳孝顺,恩情出于天性,他们母子慈爱,始终没有一点隔阂。这件事古今传诵,成为美谈。明德马皇后:后汉茂陵人,马援之女,汉明帝之后,德冠朝廷。及明帝崩,自撰《明帝起居注》。劳瘁:劳累病苦。纤介:细微。间:空隙、缝隙,这里引申为嫌隙。

人与人之间的感情,是超乎血缘关系的。它是在人与人之间具体生动的生命互动中培养起来的,浸润在彼此之间,流动于彼此之间。诚心相待,即使不是自己的亲生子女,将其视为己出,子女也会给与相等的回应。

【37】隋番州刺史陆让母冯氏,性仁爱,有母仪。让即其孽子①也,坐赃当死。将就刑,冯氏蓬头垢面诣朝堂,数让罪,于是流涕呜咽,亲持杯粥劝让食,既而上表求哀,词情甚切。上愍然为之改容,于是集京城士庶于朱雀门,遣舍人宣诏曰:“冯氏以嫡母之德,足为世范,慈爱之道,义感人神。特宜矜免,用奖风俗。让可减死,除名②。”复下诏褒美之,赐物五百段,集命妇③与冯相识,以旌④宠异。

隋朝番州刺史陆让的母亲冯氏,生性仁爱,有慈母的风范。陆让是她的庶子,因为犯了贪赃枉法的罪,应当被处死。即将受刑的时候,冯氏蓬头垢面来到朝堂,数落陆让的罪行,然后痛哭流涕,亲自捧着一碗粥让他吃下,紧接着上书皇上求情,言词悲哀,情真意切。皇上怜悯冯氏而为她改变态度,于是召集京城的士庶来到朱雀门,派人宣读诏书:“冯氏以非亲生母亲的身份而如此善待庶子的品德,足以成为世人的典范,她的慈爱之道,可以感动天地人神。应当嘉奖勉励,以此净化风俗。陆让可以免去死罪,只是除去他原有的封号。”然后又下诏褒奖冯氏,赏赐她五百段布帛,还召集那些有身份的妇女与冯氏认识,以表示对她的特殊恩宠。孽子:庶子,由妾媵所生之子。除名:除去名籍,取消原有的封号。命妇:有封号的妇女。旌:表彰。

【38】齐宣王时,有人斗死于道,吏讯①之。有兄弟二人,立其傍,吏问之。兄曰:“我杀之。”弟曰:“非兄也,乃我杀之。”期年②,吏不能决,言之于相。相不能决,言之于王。王曰:“今皆舍之,是纵有罪也;皆杀之,是诛无辜也。寡人度③其母能知善恶。试问其母,听其所欲杀活。”相受命,召其母问曰:“母之子杀人,兄弟欲相代死。吏不能决,言之于王。王有仁惠,故问母何所欲杀活。”其母泣而对曰:“杀其少者。”相受其言,因而问之曰:“夫少子者,人之所爱,今欲杀之,何也?”其母曰:“少者,妾之子也;长者,前妻之子也。其父疾且死之时属④于妾曰:‘善养视之。’妾曰:‘诺!”今既受人之托,许人以诺,岂可忘人之托而不信其诺耶?且杀兄活弟,是以私爱废公义也。背言忘信,是欺死者也。失言忘约,已诺不信,何以居于世哉?予虽痛子,独谓行何!”泣下沾襟。相入,言之于王。王美其义,高其行,皆赦。不杀其子,而尊其母,号曰“义母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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